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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在线实验室规则

点击数:次   加入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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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验室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场所,一般不作他用。

  2、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做饭、住宿,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登记建账、卡,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帐、卡、物相符。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改装。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仪器设备需报废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存放,必须符合放置要求,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等。实验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能存放私人物品。

  5、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实验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工具一般不得外借,如实验室之间相互调剂借用,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管理人办好手续,方可外借,用完后要及时归还。外单位借用时,须经设备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7、非本室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校内(包括本学院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校外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收取费用。

  8、实验仪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学生实验未经教师批准,不得连接电源,以免接错线路,损坏仪器。如出现事故,要立即查明原因,填写报告单(包括丢失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赔偿。

  10、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使用时要严格批准手续,限制使用数量。有毒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实验要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后的废渣、废液,要倒在废渣箱和废液缸中,不准随便倾倒或倒入水池中。

  11、学生实验结束后,由辅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有无损坏等有关情况,经教师签字后,方可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并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

  12、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以及室内存放的高压容器等,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13、实验室实行使用登记制度,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在使用实验室时,均应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实验室管理员定期检查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天博在线学生实验守则

  <><><><><><><><><>天博在线土木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学习、工作和外来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进入土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三条 土木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土木学院要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系统制定准入考试试题和学习考核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准入考试。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指标之一。

  第三章 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教育方式

  对于在校学生,土木学院须围绕教育内容安排学习培训。

  第四章 准入资格与流程

  第十条相关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学生

  1.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环节,组织集中学习;

  2.打印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签字确认,获得准入资格。

  (二)教工(含专兼职实验人员)

  1.土木实验中心组织教工集中学习;

  2.打印实验室安全承若书,签字确认,获得准入资格。

  (三)其他人员(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

  1.土木实验中心组织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集中学习;

  2.打印实验室安全承若书,签字确认,获得准入资格。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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